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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威发布: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林业标准化工作的意见

设置字体大小:【 】 【打印】 【页面调色板  发布时间:2015-10-08


林科发〔2015〕1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国家林业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

     林业标准化工作是贯穿于林业改革发展全过程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是推进林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为进一步加强林业标准化工作,提高现代林业可持续发展水平,按照《标准化法》和《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13号)要求,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林业改革和标准化改革的决策部署,紧紧围绕新常态下生态建设、产业转型发展和现代林业治理体系建设对标准化工作的需求,创新工作机制,完善标准体系,强化实施监督,增强服务能力,全面提升林业标准化工作水平,为推进我国林业现代化、建设生态文明和美丽中国提供有力的支撑和保障。

     (二)基本原则。坚持统一管理、协同推进,建立国家林业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协同推进的工作机制;坚持需求导向、服务发展,加快标准制修订进程,强化标准实施,充分发挥标准在林业提质增效中的引领作用;坚持创新驱动、重点突破,加快林业重点领域标准化建设,推动科技创新成果向林业标准的转化;坚持多方参与、开放合作,充分调动企业、科研院校和社会组织积极参与林业标准化工作,深化国际交流与合作,推动国际林业标准"引进来"和中国林业标准"走出去"。

     (三)总体目标。到2020年,基本建立统一管理、协调推进、多方参与、开放合作的林业标准化工作新机制,形成覆盖林业各个领域,政府主导制定标准与市场自主制定标准协同发展、协调配套的新型林业标准体系;重点林业工程建设实现按标准设计、施工、验收,主要林产品实现标准化生产,涉及健康和安全的必须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林业管理与服务基本实现标准化;我国林业优势技术领域标准转化为国际标准的数量实现翻番,林业标准化工作国际影响力明显增强。

     二、健全管理体系

     (四)健全林业标准化管理机构。成立国家林业局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和协调全行业标准化工作,审议林业标准化战略、规划、政策和重要标准等事项,协调解决一些跨部门、跨领域标准的重大问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机构建设,指导和协调本地区林业标准化工作。

     (五)完善林业标准化管理体制。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标准化工作的分类指导,强化强制性标准管理,完善推荐性标准体系,重点加强基础性、公益性标准制修订,积极推动标准的有效实施,做好标准实施的监督和服务。充分调动各类市场主体参与标准制修订、宣贯、实施和监督的积极性。支持企业、社会组织参与或承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制修订。鼓励企业制定高于国家、行业、地方并具有竞争力的企业标准。在市场化程度高、技术创新活跃的专业领域,鼓励社会组织和产业技术联盟开展团体标准试点工作。

     (六)加强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进一步优化林业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布局,支持和鼓励各相关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充分发挥现有林业专业标准化技术组织的作用。完善林业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考核评价机制。成立林业标准化综合技术委员会,为我国林业标准化发展战略、发展规划、重要政策和重大技术标准的研究制定提供咨询、提出建议,协调各林业专业领域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技术工作。

     三、完善标准体系

     (七)优化林业标准结构与布局。紧紧围绕林业改革发展需求,进一步优化林业标准的结构,合理界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各层级、各领域标准的制定范围。建立林业地方标准的信息报送制度,支持地方标准上升或转化为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各地要根据本地区林业改革发展需求,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指导下,尽快建立具有区域特色的地方林业标准体系。

     (八)加强重点领域标准制修订。从建设生态文明和美丽中国的战略高度,加快推进森林生态系统、荒漠生态系统、湿地生态系统、生物多样性保护、林业灾害防控以及林业重点工程建设等领域标准制修订,形成覆盖生态保护与建设全领域、全过程的标准体系;以推动循环经济和绿色发展为重点,加快推进林木培育、非木质林产品、林产工业、林业装备等传统产业,生物质能源、生物质材料等新兴产业,以森林旅游为主的生态旅游、休闲林业等服务业领域的质量、技术和服务标准制修订,形成政府标准和企业标准衔接互补,符合市场要求的林业产业标准体系;以提升林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目标,加快推进生态公共服务、监测评估、信息化、认证认定等林业管理和自然保护区、国有林场、林业基层站所建设方面的标准制修订,建立统一完备、相互协调、科学规范的管理和服务标准体系。

     (九)推进林业标准国际化。建立林业标准国际化工作协调机制,统筹林业标准"走出去"、"引进来"。加强国际标准研究、跟踪、评估,加快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向国内标准的转化。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化,鼓励具有技术优势的林业企事业单位主导和参与国际标准研制,推动竹藤、木制品、荒漠化防治等优势领域标准转化为国际标准,争取承担更多国际标准组织技术机构和领导职务。以"一带一路"建设为契机,通过中国林业标准"走出去",带动我国林业产品、技术、装备、服务"走出去",加快推动与主要林产品贸易国之间标准的互通互认。

     四、强化标准实施

     (十)推进林业生态建设标准化。强化林业标准与林业重点工程、重点规划、重大政策的结合,林业生态建设和保护工程项目要严格按标准进行工程设计和预算编制,按标准进行施工、检查验收,切实把实施林业标准贯穿于林业生态工程建设全过程。

     (十一)提升林业产业标准化水平。引导林业企业积极实施推荐性标准,严格执行强制性标准,开展林产品质量提升工作。激发林业企业标准化生产的内生动力,鼓励林业企业制定和采用先进标准,通过提升企业标准化水平,推动林业产业的转型升级。切实加大对林产品特别是涉及公众健康和安全的木质、非木质林产品质量监管力度,不断提高我国林产品质量水平。

     (十二)推动林业管理标准化。大力推进林业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等领域标准的实施和应用,切实把林业标准化工作贯穿于林业管理全过程,促进林业管理的规范化和标准化。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把标准化工作作为转变政府职能的重要抓手,在已经取消行政审批和许可又必须加强监管的领域,抓紧制定和完善相关标准,以强化标准的实施和监督提升监管水平。

     (十三)加强标准化试点示范。加大林业标准化示范基地(区)建设力度,集标准实施、信息服务、品牌创建、市场开拓于一体,以点带面,加快林业标准的应用。加强标准化示范企业的认定和管理,推动林业企业标准化生产,发挥示范企业的引领作用。推动建立国家林业技术标准创新基地,开展技术标准与科技创新、产业升级的协同发展试点示范。

     (十四)强化标准实施监督。加大林业标准化培训和标准宣贯力度。建立标准分类实施监督机制,加强标准实施的社会监督。在生态建设领域,把标准化作为工程设计、阶段性检查、终期验收等环节的重要评价指标。在林业产业领域,建立布局合理的全国林业检验检测体系,充分发挥标委会、协会、产业技术联盟等社会组织作用,形成行政监管与行业自律相结合的标准实施监督机制。在管理领域,推动将管理工作的标准化水平作为考核管理指标纳入考核评价体系。

     五、提升支撑能力

     (十五)创新工作机制。建立多方参与的标准制修订机制,积极采用先进成熟的科技成果,及时跟踪、引进实用的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加快林业标准的制修订进程。实施动态管理,实现标准复审、修订、废止等标准维护工作的常态化。建立标准实施信息反馈与监测机制,完善标准实施情况统计分析报告制度,开展标准实施绩效评价。充分运用媒体、培训、技术服务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林业标准化工作。

     (十六)加强标准化研究。加强林业标准化战略、规划和政策,以及国内外林业标准对比、评价、风险评估和重点领域标准的研究。强化技术研发与标准制定的结合,将林业标准纳入科研项目产出管理,支持制定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标准,加快科研成果转化为标准。

     (十七)推进信息化建设。建立林业标准化管理信息平台,实现林业行业标准制修订项目的网上申报、审批和实施信息反馈,强化制修订全过程信息化管理。应用"互联网+"模式,加快林业标准数据库建设,及时、准确、系统地收集和发布国内外林业标准化信息,为社会提供高效的标准信息服务。

     六、保障措施

     (十八)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林业标准化工作的组织领导,完善规章制度和工作程序,建立分工协作、相互衔接、上下联动、高效运转的协调机制,切实将标准化理念贯穿到林业生态建设、产业发展、管理和服务全过程,推动林业发展质量和效益的提升。要加强与质监等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协同推进林业标准化工作。

     (十九)充实机构队伍。健全和完善各级林业标准化管理机构,强化管理监督职能。加强林业标准化研究机构和队伍建设,吸引优秀专业人才从事标准化工作。要把林业标准化工作业绩作为技术职称评价指标,对为林业标准化工作做出突出贡献者进行表彰奖励。鼓励各类林业大中专院校增设林业标准化课程,加快林业标准化人才培养。

     (二十)加大经费投入。建立国家、地方、企业和社会多层次、多渠道、多元化的投入机制。加大财政投入,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把林业标准化所需经费纳入预算管理。积极争取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支持,鼓励引导企业加大标准化工作经费投入,争取社会资金对林业标准化工作的支持。
 
   

                                                                          国家林业局

                                                                        2015年9月17日

  信息来源:中国林业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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